各参保单位:
根据《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》、《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7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通知》(浙人社发[2018]56号)的有关规定,现将2018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工资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申报对象
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的参保职工。
二、缴费基数的确定
1、参保职工应按照本人2017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2018年度基本养老保险的月缴费工资(对2018年当年度参加工作的参保职工,其月缴费工资按本年度实际月平均工资确定)。职工缴费工资低于2017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%的,按60%确定;高于2017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%的,按300%确定。
2、根据浙人社发[2018]56号文件公布2017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1099元,确定2018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月缴费工资下限为3060元(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%),上限为15280元(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%)。
3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0号令《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》第二章第八条规定,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数额的,按照上月缴费额的110%确定应当缴纳数额。
用人单位应按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》等规定如实申报职工个人缴费工资,不得虚报、瞒报。
三、申报方式
1、用人单位应根据参保职工2017年度实际收入如实填报,经参保职工本人签字确认、参保单位公示后按规定格式进行汇总,于2018年7月25日前通过社会保险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缴费工资申报。公示资料请妥善保管以备查。
2、本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工资从2018年8月启用,自2018年1月起调整,2018年1至7月调整部分与2018年8月应缴部分一并缴纳。本年度调整前变动单位的参保职工,由现参保单位负责申报调整。
特此通知。
附件1:2018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工资公示表.docx
附件2:2018年度职工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工资申报须知.docx
桐乡市社会保险事业局
2018年5月31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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